113年度春季正二關集鴿108鴿舍、1458羽;歸返有格6鴿舍、鴿隻6羽;失格102鴿舍、1452羽;歸返率0.41%。


比賽規則

第一條:本規則參照總會比賽規則訂定之。
第二條:各季參加比賽鴿報到表,由本會出示電腦單。各鴿舍在驗鴿完畢後,必 須自行核對鴿隻報到數量、環號、羽色(如羽色不能確認,須經本會認 定並簽名負責)等,是否無誤並簽名確認。比賽時(含資格賽)如經審 查後有下列之一情形者,依失格處理,該鴿不得參加比賽。
1、 羽翅印章與驗鴿底冊不符,或加蓋本會以外之其他印章。
2、 比賽鴿不得染色或有其他記號(受傷塗藥者以無色藥品為准)。
3、 比賽鴿後腳爪全斷者(半斷及無指甲須向本會報備)。
4、 無參加總檢照相(影印)及幼檢印章輪翅或退掛成鴿者。
5、 公環或特環經過改造,口徑擴大或削薄及齒口不合者。
6、 公環自然裂痕或經撞擊產生之裂痕,不受處份(須報備封環);但公 環外層壓克力有脫落或全裂者,依失格處理。
7、 比賽歸返鴿無驗鴿章或驗鴿章不符合者。
8、 無本會封環或封環被拆封者。
9、 粘膠插翅或裝置其他異物者。
10、比賽時(含資格賽),在進入交鴿籠(老鼠籠)及賽返驗鴿時,配掛私環或其他物品(非本會所提供)者。
第三條:每季幼鴿第一支主羽未換羽前,即應帶至本會場受檢蓋印,並依本會所排定時間、檢鴿次數等。如未參加幼檢或幼檢鴿已輪翅者(開始換主羽)一律失格論處。
第四條:比賽鴿在幼檢或報鴿時,如白羽只有一支或半支,必須報備註明;如該白羽輪換後有變色,以報鴿表所寫色別認定。
第五條:白羽兩支以上時,可參加色別組(如有舉辦)插組,如羽色輪換後變色,依報鴿單填寫色別認定。如白羽輪換後只剩一支白羽,該鴿仍可參加色別組評比;但白羽輪換後全無,則取消色別組資格,該鴿其餘組別評比不受影響。
第六條:凡參加比賽之比賽鴿及電子鴿鐘,須依照公佈集鴿日期和指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。逾時超過三十分鐘以上(三十分一秒起),該鴿以失格論處;逾時三十分鐘內,比賽鴿依逾時時間加上當關飛行時間為成績計算,如低於有格最低分速則判定失格。如該關未放鴿,保留至下一關處罰。
第七條:會員於任何比賽關(含資格賽)集鴿報到進入審查場時,不得攜帶晶片測錄儀等相類似產品,如經發現,全部參賽鴿依失格論處。
第八條:1、 資格賽和比賽關,放鴿車或放鴿船在運輸途中發生人力之不可抗拒 事故(車禍或本會鴿籠翻落地上、海面及其他外力因素,或在會場、運輸途中遭人為縱火、潑漆、下毒等破壞而導致有比賽鴿死亡時),不論有無到達放鴿地,立即終止比賽。
2、 如比賽鴿因事故死亡時,依照信鴿南區聯合船隊所頒佈之海上競翔 比賽條文,辦理賠償。
3、 如終止比賽時,獎金分配如下:
(1) 不論有無成績,各組項不分組全,依當關檢鴿上籠隻數,平分獎金(需扣除5%會務補助款)。
(2) 報鴿費退回。
(3) 賠償金額由本會主導,辦理理賠事宜。
第九條:資格賽和比賽關集鴿時,如有陸上颱風警報,是否取消當關集鴿,由本會以手機短信通知,如無集鴿該資格賽及比賽關則予以順延。凡集鴿後到達放鴿地點時,是否放鴿一切決定依總會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:凡當關集鴿時,如有發現比賽鴿離開審查場而蓋有該關之比賽印記時,依作弊論處,該鴿舍之所有比賽鴿全部失格;如無該關之比賽印記,依該鴿失格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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